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士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